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执行日常工作事务时,由于职务因素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判定该行为构成工伤。根据相关流程,受伤员工若在工地不慎跌落导致骨骼损伤,其所属单位应在事故伤害产生或被医生确诊为职业病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向当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起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而言,若是符合工伤构成条件,那么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对于未到达残疾程度的一般人身伤害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用、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贴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内所得的工资待遇、差旅费以及住宿费用等;其次是对于致残类别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享有的伙食补贴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内所得的工资待遇、差旅费以及住宿费用等,还涉及到辅助设备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与伤残相关的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对于已经获得伤残等级认证,且经过劳工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需要享受生活护理服务的工伤人员,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固定的周期向他们发放生活护理费。这笔生活护理费应依据生活全部难以自理、生活大多数难以自理或是生活部分难以自理的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分级支付,其具体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三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