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所有试图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必须强制性度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如今,协议离婚流程主要包含以下五大步骤:
首先是提出离婚请求;
其次是初步审核;
接着是进入离婚冷静期;
第四步是审核阶段;
最后则是登记以及颁发证书。
具体而言,在此流程中,夫妇需共同携带诸如身份证和结婚证等必要文件,同时还需要签订相关的《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婚姻登记机关将委派资深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其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所需的基本条件,那么将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紧接着便是我们刚刚提及的重要环节——离婚冷静期。
该阶段从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开始计算,共计30日时间。
在这期间内,无论是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只要任意一方当事人反对离婚,都有权随时撤销离婚申请。
而当冷静期结束时,即第三十一天时,经申请各方携带来自注册机关的批准证明文件,包括相关身份证明和其他财产法律契约,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构,向婚姻登记员递交申请发给离婚凭证。
如若此过程进行顺利且符合法定要求,婚姻注册员在按照工作规程审查并且确认无误之后,便会正式授权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