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我们有必要明确,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债权转让数额进行不当虚构的行为,是被视为无效操作的。
这种不负责任的虚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欺诈行为。
若因如此行为致使另一方在非自愿或缺乏真实意图的基础上,实施了相关民事法律程序,则受欺诈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撤销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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