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并未明确颁布有关“父债子偿”之法条规范。
债权人和债务人皆为特定人士,鉴于承担债务责任的父亲仅限于个别人,尽管他的子女与其拥有亲属关系,却并不因此成为特定的债务人,于此情形之下,自然无需向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父债子还”这一说法并无坚实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
然而,若父母辞世后仍遗留下债务问题,那么他们的子女在依法继承父母财产之后,理应以所继承之遗产来清偿或负担相应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