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父债子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并无明确的法律要求“父债子偿”。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具有特定的责任关系,因此,仅凭负有债务这一情况的父亲是特定的,子女就算与他存在着深厚的血缘联系,也不能被视为特定的债务人,自然也就没有义务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可以说,“父债子还”毫无法律依据可言。
然而,在父母双亡后留下的债务问题上,如果子女得以继承了先辈们的财产,则应该以所获得的遗产清偿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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