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私人借贷所涉及到的利息事宜需经借贷双方谨慎商议而定。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若所约定的息金超出了当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此类息金将被视为高利贷范畴,超越此范围的部分将不在法律所保护的信用范围内,因此针对这部分应当视为不良债项的利息,债务人有权利选择不予偿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