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自家农田中独自建立工厂建筑。
因为此类行为实质上涉及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它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被归类为非法占用土地。
面对这样的情况,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勒令当事人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那些违背了土地利用总规划而把农业用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则会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造的任何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以恢复原貌;
同时,如果这些非法建设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也将在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对责任方给予罚款的惩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