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护一方家长在未得到直接监护权的情况下,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并无正当理由而遭到任何形式上的终止或剥夺。
但如若在探视过程中,家长的行为举止并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及心理健康,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暂时中断探视活动;
待到引起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探视权利。
至于那些拒绝或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相关人士以及机构,法律会赋予法院相应权力,通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然而这并不代表能够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探视行为强行干预和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