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申请的门诊病历中进行公章盖印这一环节是至关重要的。
若病人或家属向相关医疗机构提出复制门诊病历的要求并得到了该医院的正式受理后,医院指定的部门或是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专员应该主动联系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请他们准时将病历资料送到预先设定好的地方,经过申请人与医疗机构双方共同对原始资料确认无误之后,应严格履行程序,在病历上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