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定程序正式成立并订立的抵押合同时,其效力即刻生效,因而并不需要进行特定的登记手续来设立抵押权。
然而请注意,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抵押权已经确实存在或者得以实现。
当涉及到动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就此在该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确立。
但是,如果选用如下述资产进行抵押的话,那么应该在签署完抵押合同之后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流程,抵押权方能在此时此刻真正建立起来:
首先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再次是海域使用权,以及最后是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