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持续期内所得到的各种来源类型财产,均需归属为共同财富,这包括:
(1)工资以及奖金;
(2)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获得利益;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由继承或者赠与方式引起的财产,但是在陵墓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背属于丈夫或是妻子一方的财产者除外;
(5)值得注意的是,被归纳的其他的财产也必须归入共同财富的范畴。
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这项不区分个人份额的共同占有权以及相对公平的处分权,其决定因素是夫妻应对共同债务负担起平等的义务,而不会分割负担职责的份额。
因此,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全部的责任偿还所有债务。
因此,夫妻的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