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薪酬待遇被降低而导致离职的情况下,若通过证据证实用人单位确存过失行为,则可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当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承诺;
未能按时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
以及未依法履行对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事项时;
或者采取违法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
或是强制劳动者加班加点等行为之一,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