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出售房屋前,应提前向租户通告,与此同时,租户应有优先选择购买该房产的权利。
纵然,如若出让方未曾预先告知便径直此举,租户亦无以凭借此点来质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此时,他们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一项限制型的权益,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具有较高的约束力,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稳定运行,保护交易安全,并提升交易过程中的期待值。
正因为如此,我们无法直接声称房屋买卖合同失去了其有效性。《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