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之后,对于工伤的经济补偿方面,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当劳动者被认定为一级残疾人时,其将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该费用等于该劳动者的月收入的27倍;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到每月伤残津贴,数额相当于其工资水平的90%。
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二级残疾人,那么他们将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是其月薪的25倍,同时他们也同样可以领取到每月的伤残津贴,金额为其工资的85%。
针对三级残疾程度的劳动者,他们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款项相当于该员工月薪的23倍,同时还可享受每月的津贴,数额与当前工资水平的80%相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