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结束工作时间并在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地点的日常通勤过程中遭受了非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或来自城市轨道交通、海上长途客运轮渡以及铁路运输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事故所带来的伤害时,应被视作是一种职业危害,应当被认定为“因工受伤”。
对于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