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仅仅局限于无偿行为之中,相反地,当债务人或受益人的有偿行为显露了其恶意企图时,债权人同样有权行使撤销权进行纠正。
债权人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顺利行使撤销权:首先,必须拥有与债务人关联,且具有法定效力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实施了特定类型的处分财产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愿放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
即在债权到期之后,明示排除债务人应尽的偿还责任;
(2)公开无偿赠送财产,例如将自己手中的财物赠送给他人;
(3)以显著低于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的方式转让财产,例如将价值高达3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白白以8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他人;
再次,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已具备法定的事实形成力;
然后,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实质性妨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最后,该等果实恶意在债务人与第三人间有明显表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