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益(亦称为“矿物资源个人经营权”),即生产矿石制品过程中所依托的权利,具体涵盖了天然资源的开采、应用、盈利以及监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依据中国现行的《矿物资源法》,实施任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都需首先依法申领采矿权益。
当然,矿业相关的从业者们也可以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例将其持有的矿业权益进行租赁或抵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