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售房合约未经房产所有者亲自签署的问题,其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若存在合法的委托授权手续,还需进一步考察代签人的权限范围。
若代签人逾越了代理权限所设定的界限,既可能被视为表见代理,即该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也可能被判定为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若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追认,则该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应。
其次,在未获委托授权的前提下,此类行为将归类于无权代理范畴。
而针对无权代理事件,还需观察代签人在签订合约过程中是否展示出足以使与之签订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其拥有签订合约的授权或者资格。
如果经审理后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要求,那么这份合约依然有效;
反之,若经审查判断未能满足此类条件,则该合约自始至终都应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