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并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
只有当存在违反医疗规范和标准的误诊行为时,才被视为具有可能性的医疗事故。
但如果误诊行为遵循了医疗常规和规范,那么它便不能归咎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护工作者由于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缺乏遵守或者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如在接待、运输患者过程中,登记检查、护理、治疗以及诊断等医疗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包括维修不当、治疗态度消极懈怠导致延误治疗时间、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进行错误干预等,这些行为导致患者身心健康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或者拖延患病时机致使疾病恶化甚至导致病人死亡,从而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额外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