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不过一年之久的刑罚来说,获得减刑的可能性极其微小,且即便成功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即,对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罪犯,其所减刑期不得少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当然,最终能否减刑还是需要考量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整体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规章制度,积极响应教育改造政策,并真正表现出悔过自新或立功赎罪的态度,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便可享有减刑资格;
而如果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则应给予更为明显的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