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达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其所涉及的犯罪情节已经极为恶劣和严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判处为期五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这项罪行,乃是指具备公务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其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将公有资产挪用到私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存在挪用公款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性质活动,抑或是挪用公款款项较多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角度来看,该项犯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给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带来了侵害。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行为人在完成挪用之后必然会产生占有这笔公款的事实,甚至有些人还会在这个过程中取得部分利益。
然而需了解的是,所有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四种相互关联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于所有权权能的侵犯无疑就是对所有权本身的侵害。
需要明确指出,仅仅因为所有权受到了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此发生了转移。
在涉及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的领域内,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对这些机构的资金动用了挪用之举,那么同样也是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