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人员调整过程中对被辞退员工的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后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员工所服务的时间长度乘以其月度薪资水平(若服务期限超过12年,则按照12年来计算);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员工所服务的时间长度乘以其月度薪资水平再加上医疗补助费用(这个费用不得低于6个月的工资水平,若是病情严重者则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50%的金额,如果属于绝症患者则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100%的金额);
第三种情况是员工因为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岗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的经济补偿金也同样与其在职期间长相关联(若服务期限超过12年,则按照12年来计算);
第四种情况是非人为因素导致员工所在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动从而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这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依然与员工所服务的时间长度密切相连(即工作年限×月工资);
第五种情况就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性裁员现象,这时的经济补偿金同样是通过工作年限×月工资来计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公司逾期支付补偿金,那么员工有权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费(补偿金的5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