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事宜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执行。
首次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本人或其直属家属,向设立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申请的具体时间须根据工伤员工的伤势情况而定,当该员工所受之伤已达到相对稳定阶段或是治愈后才可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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