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况时,我们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当双方在订约过程中,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这份认购期内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添加补充协议以实现退还已支付定金的目的;
其次,如果遇到项目进行内部认购,但该房产项目尚且并未取得全部五证许可证的情况,那么基于这种事实情况,我们便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购买款项,而不必投入过多精力去搜集相关证据;
另外,如果开发商未能恪守约定,按期交付出售房屋,那么这将被视为其违约行为,我们有权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其退还购买款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