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深入探讨“资金挪用罪”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这个定义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雇员如何运用他们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权力和职责便利,从其所属单位中非法挪用资金,供自己私自使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而无论这些行为是否涉及较高的金额和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情况;
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此类行为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涉及较大金额并用于盈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同样也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