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若满足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可依法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行为:
1.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有关疾病诊疗方面的规范性规定;
2.故意隐藏或拒绝对引发医患纠纷的相关病历资料进行提供;
3.对于有关病历资料进行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等不当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