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时间。
此三年是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责任方始产生的。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之际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之久的人民法院则将予以保护措施的豁免,除非存在特别情形,否则不能以此理由申请延期处理相关事宜。
在此所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也是三年,除却依照特定法律规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且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了损失以及责任方之时开始统计。
若法律另有已有明确规定,业应遵循其具体规定执行。
但对于权利从受损之日后超过二十年仍未得到保护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期限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