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之前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服务满12个月之久,则需以该期间内的每月平均薪酬作为基础来确定他们原本的薪资水平;
倘若还不足12个月,那么就应当以该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前实际工作月份累计所获取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为准来计算其原先的薪资待遇;
而对于尚未满1个月便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则需要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每月报酬来核算他们原来的薪资水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