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中,双方均应依照离婚协议书中所明确记载的内容,秉持积极主动、诚实守信的态度予以履行。
若在离婚之后,有一方未能严格遵守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事项,鉴于离婚协议书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那么另一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到的各项争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法官的公正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简而言之,倘若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不予履行,那么另一方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