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有关于误工费的争议,其具体内容即停工留薪期待遇。
当员工因为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甚至成为职业病患者时,他们需要暂停手中的工作以接受专门的工伤医疗,从而在这个期间丧失了工作能力。
然而,在这段时间里,该员工应有权享有原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并且由所在的服务单位每月向他发放这笔费用。
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是指由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影响,患者需要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得以在此段时期内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尽管停工留薪期通常不会超过六个月,但是具体期限将依据用人单位获取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确定,同时也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工伤员工本身。《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