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事宜,须依循法律规定由有权之法院加以批准认可。
为确保假释申请得以公正客观地处理,执行机构需向位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对确有悔悟的事实以及立功表现的确凿证据,裁定准许假释。
而未经法定之程序,否则不得批准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