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失的严肃性,相应地评定当事人的具体责任。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他们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选择逃避责任,导致现场变动或证据受损,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精确证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那么逃避责任的当事人仍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再者,如当事人存心破坏、制造假象或是销毁证据,也需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接下来,如果事故涉及到两名甚至更多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引起,这些人则需依据他们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力以及认真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在没有证据证明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咱们视这为交通意外事故,所有人均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但若一方当事人是故意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他方就无需负责。
另外,在考量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之后,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断定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定他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责任。
此外,还有一项我们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规定,这是当有当事人选择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是有机会报案却选择不报案,乃至未及时报案等情况出现,使得无法确认交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应有的交通事故责任做出的推定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