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时限,并无明确的规定。
只要员工符合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任一一种,便可申请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储存的全部金额:
首先是当员工需要购置、建造、翻建或者大肆改造自有房产之时;
其次是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之后;
再者是由于员工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从而导致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
此外,如果员工选择出国定居,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后,无论是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是因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所规定的比例,都可以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然而,根据上述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如果员工需要按照这些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话,那么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会被同时注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希望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则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确认,并且由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提取证明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