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二审裁定维持了先前一审的裁判判决之后,针对这一裁决的异议和反对机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如果上级的检察机构对下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定保持不同意见,并且认为这种认定确实存在错误,那么该检察机关可依法依规通过再审程序在一个月之内自行做出裁定,并向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抗议书;
其次,接受到抗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重新组建审判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对于那些原判决中事实陈述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