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后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该车的所有者或车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等合法途径将拼装亦或是已经达到了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如若发生了交通事故,引发了损害后果,则依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对该事件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既无法定的免责理由可以作为庇护的借口,也需要由交易双方及受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便对损害结果进行全方位地法律救济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