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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08 13:25:07 已帮助23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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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关于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可依照下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若是对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仍然感到不公,那么将无法再启动上诉或申诉程序,也就是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它们的核心概念均为行政争议,二者在追求的根本目标上保持一致,即对行政机关所作出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予以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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