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可依照下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若是对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仍然感到不公,那么将无法再启动上诉或申诉程序,也就是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它们的核心概念均为行政争议,二者在追求的根本目标上保持一致,即对行政机关所作出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予以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