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侵犯商业机密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需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相关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