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行政机构确认其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范之情形,该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具有管辖权之相关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
此类上级行政机构或相关机构在接收到举报或投诉后有权要求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纠正其不当行为,并可依法对该机构内涉及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