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明文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对象及范围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
首先是有关于行政机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的情况;
其次是针对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表示不认可的情况;
再者是对于行政机关关于诸如许可证、证书等证件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当事人表示反对的情况;
最后是涉及到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行政事项的确认决定,当事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