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假冒借款人之名开具借条,替其举债,而借款人对此表示否认且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该行为人须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代借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及适用何种规则,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倘若借款人对于代借事实予以明确认可,那么应由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而代借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果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否认,但代借人能够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来证明代借事实确实存在,那么仍应由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而代借人同样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最后,如果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否认,同时代借人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代借事实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代借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实际借款人,因此应由代借人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