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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计算

在面临拆迁事宜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期限是计算补偿款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自拆迁方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者的那份《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明确标注的期限满一日起,起算诉讼时效。
其原由在于此时若拆迁方仍未向被拆除房屋使用者提供相应回迁安置措施,那么这个持有该通知书的房屋使用者将能够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考虑到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拆迁方会为被拆除房屋使用者提供临时性的居住场所或者支付过渡期间的房屋租金。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拆迁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度会因其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楼层高度的差异而有所变化,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有时候,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过渡期可能会超出拆迁方当初在《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最终回迁期限。
在此种情况下,显然无法直接套用法定的诉讼时效规定,而需要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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