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高温补贴系必需予以发放的福利待遇。
凡是从事于高温环境中的职业劳动者,均应依据其所处岗位性质享受到相应的津贴。
业界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若需安排员工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即当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及以上)进行露天作业,或者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摄氏33度以下(含33度)时,则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如遇有企业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员工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寻求解决方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