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其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农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开区域综合地价来予以明确。
其次,针对被征用的农村耕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由上述各省级行政单位自行制定。
最后,在制定区域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