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助规范的借贷凭证,便可在诉讼时效截止之前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定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需依照法定程序准备起诉书以及与之关联的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
借贷凭证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只要其内容真实可靠并且符合法律规范,即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加以采纳。
然而,仅仅依靠借贷凭证作为单一的证据来源,在诉讼过程中尚不足以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建议您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多地搜集其他能够证实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资料,例如重新签署的还款协议、对方承认曾借款的录音记录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