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行驶过程中不慎碰撞到了网约车,尽管无人受伤但仍需支付误工费补偿。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因暂时无法进行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具体来说,误工费即是指赔偿义务方理应对受害方支付的在该当事人自受到损伤至完全康复这段期间(即误工时间段)内,由于无法从事常规工作而实际降低的经济收入。
如果受害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来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可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依据。
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以下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予以赔偿:
1、维修受损车辆所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及车辆救援费用;
2、因车辆损毁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警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1、如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过错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则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4、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