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类型的房地产拆迁补偿中,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费用;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费用。
市或县级别人民政府需设立相关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鼓励并支持被征收人。
第三个方面是针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接下来是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作物等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再者就是由于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如果因为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