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其在财产分配上将会面临以下情况:
首先,如双方在婚姻期间未曾就财产问题达成相关协议,那么当涉及到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时,过错方通常将被给予较不充分的份额。
这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来执行的,即婚姻中双方的共有财产应先经由双方协商自行处置解决;
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交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配偶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因素,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