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租赁期间不得超出这一年限。
若超越了二十年的限制,则超额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各方当事人皆可重新商定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然而,新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签之日起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此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耕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2.草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林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需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