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交通事故,往往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垫付责任。
通常来说,车辆所有者会首先垫付出这笔款项,待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划分之后,便能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与结算;
若为伤者自行垫付,则需要在康复出院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理赔处理;
此外,车辆所有者与伤者之间也可能达成协议,共同分担垫付款项,待后期理赔事宜完成后再行详细计算。
然而,当双方均无法承担垫付医疗费用的责任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
但需注意的是,若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核实无误后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该笔费用。
同样地,若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亦应在核实无误后立即向医疗机构垫付该笔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