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则拆迁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时,亦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如需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拆迁方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